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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商标异议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那么对应该向商标局提供哪些异议材料呢?

首先,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向商标局提供的材料有: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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