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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登记投诉有哪些规定?1. 《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和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汕头市版权局负责查处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4.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