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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商标被抢注,惊动“美猴王”!

12月10日晚,六小龄童发表长文表示“六小龄童”这个艺名被恶意抢注商标,并晒出不少以“六小龄童”为名的不同产品及商标,呼吁对“西游文化”等相关经典品牌进行维护。


从今年7月份至今,短短四个月内,中国商标局的网站上就有8 个以“六小龄童”名字注册的商标,其中有一个标明初审公告期及异议申请截止日期已成功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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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在文中表示:“1994年9月29日我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六小龄童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由我的大哥章金彦任董事长从事艺术形象的商业开发,商标“六小龄童”品牌及我扮演的孙悟空的艺术形象得到了国家工商局的特批和保护,我已注册了二、三十个商标。而自2012年之后,由于我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新的商标申请,故给他人得以钻空子的机会。我之所以要制止那些恶意注册的商标,是因为多数观众都知道我的艺名‘六小龄童’,一旦这些商标注册成功,用于制造、出售某些不健康或与西游文化无关的商品,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


对此,网友纷纷支持:“恶意注册,搞嚼头,以别人的名字为自己的商业赚名义,支持老师追究处理。”“支持六小龄童老师,必须维权,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六小龄童遭抢注”是对恶意注册的纵容


“六小龄童”这四个字,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几乎无人不知。这是因为83版《西游记》早就深入人心,即使不知道章金莱为何许人也的观众,也知道“六小龄童”就是“孙悟空”的扮演者。


“六小龄童”四个字被一些商家抢注为自己的产品商标,这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一定是没有问题的。商品注册,尊重的是“先来后到”的游戏规则,你虽然拥有了“六小龄童”的荣誉,但是你没有“先到一步”,被人家“捷足先登”了,工商部门也就依据法律规定批准了。这样的审批是符合法理的。但是,是不是符合情理的呢?很显然这违背了情理。


有人说,“六小龄童”被抢注,首先是章金莱本人造成的,自己为何不率先注册?是的,章金莱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你自己不注册,也不允许别人注册?但是,单就这起事件来看,也不能仅仅怪罪章金莱法律意识的淡薄。“六小龄童”和其他普通的艺名不同。其他普通的艺名未必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名称,当然需要尊重“先到先得”的商标注册游戏规则。


而“六小龄童”四个字则不然了。因为,其已经成为了章金莱的一个符号,人们都知道“六小龄童”应该属于谁。那么,这种抢先一步注册商品就有着恶意注册的属性了。恶意注册能够成功,却符合商标法的游戏规则,恰恰暴露出了商标法存在的漏洞,至少说明游戏规则是不健全的,游戏规则是不公平的。


对于办理商标审批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知道“六小龄童”指的是谁,老百姓也知道说的是谁,这种类型的“先到先得”就需要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去思考,不能只是依据法律现有规定教条的执行,这就是对故意抢注的放纵。


名人需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抢注行为是多发的。比如说“非诚勿扰”这几个字,原本最先启用的是一部电影,要说谁是原创,这部电影的执导者才是原创,遗憾的是“非诚勿扰”的拥有者并非是原创者,而是抢先一步注册者,尽管说其符合法理,却违背情理。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不该存在这样的漏洞,尤其是对很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不能视而不见。


比如说,一说到“新华字典”几个字我们就知道是什么,一说到“冯小刚”我们就知道是谁,一说到“中央电视台”就知道是哪家单位,难道就因为这些单位和个人没有去注册商标,就允许别人注册吗?


“六小龄童遭抢注”即使完全符合法理,也是情理所不能接受的,这暴露的是商标注册法律法规的漏洞,这个法律漏洞应该补上。商标注册岂能不识妖怪?


其实,明星一炮而红后,其姓名已被先知先觉者注册的并非孤例,不少名人都陆续“躺着中枪”,而这些名人中又以体育明星名字注册最为频繁, 商标升值空间最大。几年前,林书豪横空出世时,就被曝出其商标早就被一浙江女老板进行注册, 并且该女老板手上还持有“易建联”的注册商标。而像宁泽涛、林丹也曾遭遇抢注,像“刘翔”商标甚至夸张地已被抢注48次。而更多名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名字的商标在何人手中。


但名人之中不乏有识之士,杨澜以及潘石屹就自己花费30万进行全类别商标注册自己姓名权,避免了商标遭“滥用” 或者高价“赎回”自己名字商标的尴尬。法律界人士表示, 由于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没有一定要用于商业行为的规定, 目前抢注商标现象不少, 傍名人、品牌、旅游胜地等商标注册行文并未禁止,抢注商标俨然成了一本万利的生财之道, 部分深谙商标注册之道的人靠卖商标可轻松获利。


公开报道就曾显示,借赵本山谐音注册的商标“赵本衫”商标就曾被叫价千万。为此,法律界人士提醒,如果本身有一定知名度,就可能引来商标抢注,因此,名人要有敏锐的意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商标还未通过申请, 利益相关人可提出异议, 申请撤销,如果已经通过申请,利益相关人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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