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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外观专利是否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那么,如何判定呢?有以下两点:

1、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侵权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根据该规定,作为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对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于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除微小变化之外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2、侵权比对

 (1)列出相同点和区别点

首先应当找出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作为后续比对的基础。

(2)找出更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因此,需要列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应的设计特征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3)列出不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因此,应当找出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和其他队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设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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