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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人们大多热爱自己的家乡,中国人尤其如此,以至在为自己的商品选择商标时,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地名不仅是一个名称所代表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还存在地名本身以外很多方面的内容。我们现在讲地名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它们的时间意义和概念,因为从空间范围讲一个地名,无论点还是面,是通过地理坐标,用具体界限划定的。但是任何一个空间范围其实都与一定的时间范围相联系,这个时间范围有的长有的短,在这个时间范围里面又与很多地名以外的事物和因素相联系,所以地名除它们的本意之外,还有其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民族的等各方面的意义。 

这种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让我们家乡情结尤为深刻。所以在选用以地名为商标注册时,往往是不被允许的。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总而言之,地名是我们历史和文化的宝贵遗产,因为任何地名的产生,一般都反映出当时这个地名出现、存在和延续的一些因素,而不仅仅是一个地理坐标。规范地名的使用,地名的文化建设的立足点就在于传承文化和历史。而在这个过程中,使地名资源能够为我们今天和今后所用。南昌商标注册  认准: 南昌共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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