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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商标在欧盟使用获得的显著性

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法官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已获得显著性,应当以什么标准来判定。本文旨在论述这一问题。


原则上,一个在欧盟有效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以臆造商标的显著性为例,商标本身杜撰而成,无特定含义,可以使消费者识别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商标的显著性可以是固有的,也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

 

经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在欧盟受多个法规规制,实践中对其也存在不同理解,由此产生了不少问题。

 

问题之一是,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法官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已获得显著性,应当以什么标准来判定。本文旨在论述这一问题。


依据欧盟2008/95/EC指令第3条第3款对成员国商标立法的要求,一个商标如果在注册之前已经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则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该法条同时明确指出,各成员国可以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一个商标如果在申请注册或核准注册之后才获得显著性,也可以被视为有效。

 

因此,各成员国可以自主决定注册在先、获得显著性在后的商标是否有效,事实上也就可以自主决定审查商标在什么时间段获得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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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1-2条规定,“(商标)显著性可通过使用获得”。然而,该条没有进一步指明法国法认可的显著性是否可以在一个商标注册后才获得。

 

多年以来,法国法官适用L711-2条时,采用严格释义的方法,对商标注册之后使用的证据不予审查。

 

法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个判决对L711-2条的理解,却较之以往更为宽松。此案中,Showroomprive.com公司,针对Vente-privee.com公司申请注册的法国商标“vente-privee.com”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称商标缺乏显著性。

 

实际上,在申请注册之时,诉争商标确属欠缺显著特征。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该商标逐步为法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持有人Vente-privee.com公司也成为了网络促销行业的领袖,该行业在法国仍蓬勃发展。

 

但是,巴黎大审法院,在其2013年11月2 8日作出的判决中,宣告诉争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无效。商标持有公司随即对这一判决提出上诉。

 

巴黎上诉法院于2015年3月 31日就上诉请求作出判决。与一审决定相反,上诉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虽然在注册时缺乏显著性,但在随后使用过程中获得了这一属性。因此,就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法院将商标注册后大量使用的证据也考虑在内。

 

法国最高法院,在2016年12月6日,确认了上诉法院的这一审查方法。法院从立法角度分析,认为法国行使了它的选择权,可以对注册在先、注册后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宣告有效。最高法院进一步认定,Vente-privee.com公司之前提供给上诉法院的证据,足以表明“vente-privee.com”商标大量、持续的使用。

 

这个判决有助于明确法国法(L711-2条)的理解与适用,消减了(因仅将部分欧盟指令纳入法国法律造成的)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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